(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例题·多选题】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0万股。以下是2012年某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四起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的事件,其中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有( )。
A.甲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同日,再次购进5000股
B.乙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C.丙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6月10日,购进5000股
D.丁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答疑编号5721040606]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有关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3日内报告并公告 | 3日内暂停收购 |
通过协议转让 | |||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 |||
增减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3日内报告并公告 | 2日内暂停收购 |
通过协议转让 |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的信息外,还增加了部分披露内容。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考题)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D.(2013年删除此考点)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先后顺序收购
[答疑编号5721040607]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四)协议收购
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4.如果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触发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能够遵守前述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考题·多选题】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考题)
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答疑编号5721040608]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1)选项A正确。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为10%以上;收购期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本题中,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收购期限届满时,公开发行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应终止上市交易;(2)选项B错误。收购完成,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3)选项C错误。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4)选项D正确。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