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考题)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疑编号5721040901]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种类。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法的概念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则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4)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疑编号57210409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关于签章 |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 |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一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在票据上签名时只能使用本名。 | |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 |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疑编号5721040903]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以上四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判断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2007年考题)
[答疑编号5721040904]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2009年考题)
[答疑编号572104090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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