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有( )。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答疑编号572104100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考题)
[答疑编号5721041002]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挂失止付 |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 |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 |
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续表
普通诉讼 |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
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疑编号572104100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疑编号5721041004]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此,选项B中乙的票据权利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因此,选项A中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选项C中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D中丁的票据权利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 |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 |
对人抗辩 |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 |
抗辩的限制 |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考题)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疑编号572104100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权。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2008年考题)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疑编号572104100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例题·判断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08年考题)
[答疑编号5721041007]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的限制。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 |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 |
票据的变造 |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 |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疑编号5721041008]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例题·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考题)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疑编号5721041009]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后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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