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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26)

来源:考试吧 2014-02-17 18:49: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1)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3年1月,甲食品厂与乙超市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丙公司为乙超市的货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了最高担保金额,但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2013年4月30日,甲食品厂收到丙公司送来的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丙公司的保证期间是( )。

  A.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

  B.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C.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

  D.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因为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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