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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30)

来源:考试吧 2014-02-21 14:42: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3.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但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考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银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2009年)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1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乙预先扣下0.5万元利息。借款期满后,甲应返还乙的金额是( )。

  A.4.5万元

  B.4.95万元

  C.5万元

  D.5.5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的利息。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际借款额为4.5万元,利息为0.45万元,甲应返还乙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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