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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30)

来源:考试吧 2014-02-21 14:42: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考题·单选题】陈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车站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行李箱内有现金。陈某凭取物单取行李箱发行该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陈某要求寄存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价值赔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管合同。根据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题属于寄存货币的情形,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了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如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5.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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