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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42)

来源:考试吧 2014-03-05 14:16: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②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其他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四)事业单位国有姿产的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2.登记主体。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4.需要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2)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考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

  A.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

  C.事业单位分立

  D.事业单位的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4.启动清查的程序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擅自提供担保的;(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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