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概述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1.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
2.监督职权
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
(四)审计监督
1.监督主体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厅、局。
2.监督职权
审计署有权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1.财政监督主体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财政监督职权
(1)财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检查和财政制裁等形式,对经济运行各相关方面进行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主要部分。
(2)税务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进行监督。
(3)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评估、界定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海关的税收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进出口的关税和代征国内各税的征收,以及进出门业务进行的监督进行财政监督。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财政违法主体
1.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2.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都因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而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4.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6类)及其法律责任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5类)及其法律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6类)及其法律责任
4.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4类)及其法律责任
5.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6类)及其法律责任
6.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8类)及其法律责任
7.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4类)及其法律责任
8.违规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4类)及其法律责任
9.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8类)及其法律责任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3类)及其法律责任
11.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2类)及其法律责任
12.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3类)及其法律责任
1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4类)及其法律责任
14.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10类)及其法律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