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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2)

来源:考试吧 2014-06-15 15:2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掌握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链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①-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提示】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归为其所有。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划分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判断题】

  (2)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责任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权的种类

  表2.3股东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

股东权分类

具体权利类型

股东个人利益

共益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和全体利益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单独股东权

自益权、表决权等

股权行使的条件

少数股东权

召开f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

  【提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5·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体现的股东权利属于(  )。

  A.共益权

  B.自益权

  C.少数股东权

  D.单独股东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股东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本题中是会议召集请求权,属于共益权,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2】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公司”与“有责任的股东”,即此时“否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则公司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有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类似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内部股权转让【2012年判断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六)外部股权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提示1】此处所称的“过半数”,不是指股东所持的表决权,而是指股东人数。

  【提示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例题6·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八)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2012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提示】注意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对比记忆。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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