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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2)

来源:考试吧 2014-06-15 15:2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013年单选题】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以募集设立方式没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的股本总额

  B.乙公司由-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因此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因此选项B错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因此选项D错误。

  (二)募集设立方式下的创立大会【2011年多选题】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出席”创立大会的,包括“发起人与认股人”;作出决议的,仅是“认股人”。

  【例题8·判断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创立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公司未没立成功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表2.4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发起人责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没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发起人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提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这种情况仍由“公司”承担责任。

  【例题9·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B.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D.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发起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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