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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2)

来源:考试吧 2014-06-15 15:2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掌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提示】这句话分为2层意思:

  ①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里强调是“经济类犯罪”)。

  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潢未逾五年;(这里虽然没有强调是“经济类犯罪”,但是要求是“剥夺政治权利”)。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2013年单选题】

  重点掌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11·判断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某违反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针对王某的这-行为,公司决定除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同时还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该公司的这-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如下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2012年单选题】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提示1】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提示2】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前提是“公司董事、高管”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十一、公司股票掌握

  (-)股份发行【2013年单选题】

  1.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股份转让【2012年多选题】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公司股票的回购

  (1)股票回购情形【2012年多选题】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1】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回购请求权,仅有两种情况(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2)为防止变相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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