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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考情分析(2)

来源:考试吧 2014-06-16 14:40: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考情分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历年考题解析

  三、判断题

  1.(2013年)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承担的应该是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2.(2013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正确。

  3.(2012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4.(2011年)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并且该董事会会议所作决}义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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