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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考情分析(4)

来源:考试吧 2014-06-23 17:04: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考情分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历年考题解析

  三、判断题

  1.(2013年)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非公开募集基金。题目表述正确。

  2.(2013年)商业银行可以向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四、简答题

  (2013年)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能以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向持票人丁付款。

  (2)丁可以向丙公司(前手背书人)、甲公司(出票人)和A银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另外根据规定,背书人(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票据时记载了“禁止转让”字样,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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