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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2013年)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0日,购进-批低值易耗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甲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3)甲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当月购进钢材的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本题中,6月23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钢材被盗损失价值12万元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的。
(2)销售下脚料应缴纳的增值税=3.51/(1+17%)×1 7%=0.51(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的发生运费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题目中应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7(万元)。
【提示】本题第(3)问所涉及考点已从2013年教材中删除。
五、综合题
(2012年)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3)当期应纳消费税额=81.9÷(1+17%)×5%+52.65÷(1+17%)× 5%+4.5 × 280×5%+11.7÷(1+17%)×5%=69.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期消费税额。
【答案】
(1)财务人员申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支付运输部门并取得发票的运费没有抵扣。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题该小问所涉及考点已从2013年教材中删除。
②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③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④将橡木加工成工艺品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本质工艺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的无需缴纳消费税。
⑤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和D型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和赠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计算当期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 17%+4.5 × 280 × 17%+11.7÷(1+17%)× 17%+5.43×(1+5%)÷
(1—5%)×17%+160 × 0.2×17%=241.91(万元)
进项税额=8.5+1.4×7%+26=34.598(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41.91-34.598=207.31(万元)
(3)计算当期的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81.9÷(1+17%)×5%+4.5×280× 5%+11.7÷(1+17%)×5%+5.43×(1+5%)÷(1—5%)× 5%+160× 0.2×5%=68.9(万元)
【提示】本题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综合计算,2013年起虽然已经删除了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所有内容,但为了保持题目的完整性,我们未对本题进行删减。学习中,建议考生主要学习本题涉及增值税部分的现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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