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链接】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法人”的特征之-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是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11年多选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提示】该自然人应为“-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因为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提示】“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只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方式出资,其他形式的企业均不能以劳务方式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A.人民法院法官
B.公安局民警
C.商业银行信贷员
D.国有企业工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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