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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3)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1:49:2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3)”,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八、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同投资项目间的转换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5·单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规定。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①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②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举例】境内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60%的股权设立C外商投资企业,则C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在C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为60%。

  (2)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包括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

  【举例】境内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准备利用外资改组并增资设立C外商投资企业,B外国投资者欲持有60%的股权,那么-方面要购买A公司原有500万元资本中的60%股权,另外-方面按其出资比例60%认购增资,假设认购增资的出资额为180万元,则C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500+180÷60%=800(万元),共需增资300万元,B外国投资者在C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仍为60%,剩余的120万元由中方投资者认购。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2011年单选题、简答题】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表3.4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210万美元以下

10/7

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500万美元

2倍

  续表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 200万美元

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

3倍

  【提示】此项比例关系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的,主要针对以“并购设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其比例关系可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下限的规定(表3.5)进行逆向比较,同-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数据均可以同时适用两处比例关系规定,不会存在矛盾的情形。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重点)

  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①-次缴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举例】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 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①和②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举例】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部分,即并购价款)。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 20×60 %=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即其余部分出资),应当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3)从“境内企业”处认购其“增资”的股本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16·单选题】境内A公司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因外国投资者B以现金认购A公司的300万美元资本,使A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有关B投资者的出资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于2014年4月20日支付200万美元,2014年5月30日支付100万美元

  B.于2014年4月20日支付200万美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100万美元

  C.于2014年4月20日支付150万美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150万美元

  D.于2014年4月20日支付100万美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200万美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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