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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3)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1:49:2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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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匪翌

  【2012年简答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

  (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增资、减资的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致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提示】投资总额中包括注册资本的资金和-部分借款,-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要比注册资本大。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该比例关系可以用下表表示:

  表3.5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特别规定

300万以下(含)

7/10

300万~1000万(含)

1/2

投资总额为300万~42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210万

1000万~3000万(含)

2/5

投资总额为1000万~125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500万

超过3000万

1/3

投资总额为3000万~36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1200万

  【提示1】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提示2】此比例关系的规定出台时间较早,当时主要针对的是“非并购方式”,即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方”或“第三者”。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③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企业-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表3.6各类企业出资额转让的比较

企业性质

出资额转让的法律规定

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
   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的-致同意

合伙企业

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

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对特殊股东转让其股份有所限制。
   (1)时问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公司的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自己持有的该公司的
   股票。
   (2)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企业-方转让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合作权利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1】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种合伙关系。因此,在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中包括“变更组织形式”,而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中则没有这-项,因为合营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变更组织形式”。

  【链接2】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2011年简答题】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总结】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方担任董事长的,另-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链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切重大问题:

  ①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职权还包括特别决议事项和出资额转让等事项的审议。

  (3)董事会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次会议。

  【链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③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总结】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4)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5)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提示】此项规定应与合作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比较区别。

  【例题17·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选项A正确;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因此选项BC符合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可以对合并和分立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选项D正确。

  2.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①服务性行业的;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提示】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况:“限制投资和勘探,土地服务房地产”。

  (2)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总结】合营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

  (1)注册资本

  ①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②合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出资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②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需要延长支付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③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④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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