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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2:02: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批准。国务院保监会应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提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目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其经营业务许可证失效。

  (3)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的终止

  (1)解散。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提示】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被撤销——被吊销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

  (3)破产。

  ①经国务院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②国务院保监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提示】注意申请主体不同,可以申请的内容也不同。

  (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表4.1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
   承担

保险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后果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不能是个人

  (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般由保险人支付。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提供佣金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但是,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五)保监会

  (1)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比例和形式;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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