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中级经济法 > 正文

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2:02: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六)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的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①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②不定值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投保人与保险人

  4.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2个限制。

  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③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提示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提示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

  【提示】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

  (2)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6.保险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4)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①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⑦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9.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提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

  (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 0.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在法定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相关推荐:

  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内容导读汇总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汇总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同步测试题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中级还有
2025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6日-8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