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种手段。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
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举例】A企业向B企业签发了-张2014年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B企业在2014年3月15日提前请求付款的,此时付款人可以以该抗辩理由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票据款项。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由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原因而对特定债权人主张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张商业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向A提示付款时,债务人A认为其与B的债权存在抵销关系而拒绝支付票据款,债务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票据债务人A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D的前手B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事由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被伪造人既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因此,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变造。票据变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2)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
【举例】A公司因向B公司购买-批货物,签发-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交给B公司,B公司为支付工程价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接受后不慎遗失被D公司拾获,D公司便伪造了C公司的签章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E公司,E公司又将该支票的金额改为8万元转让给F公司,F公司则背书转让给G公司。本案中,C公司系被伪造人,由于票据上的签章不是其真实签章,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是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和B公司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的当事人,他们只承担5万元的责任;E公司为变造人,应对其所变造的文义承担责任,即承担8万元的责任;由于F公司的签章在票据被变造之后,应对8万元负责。如果G公司向A公司请求付款,A公司只负责付给其5万元。G公司所遭受的3万元损失,应向E公司和F公司请求赔偿。
【提示】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例题17·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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