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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2:02: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五、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了解【2012年判断题】

  (-)我国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二)《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2011年多选题】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提示】注意“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范围,以应对客观题。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提示】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提示】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4.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人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五)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1.结汇、售汇业务: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其他外汇业务:经营或终止经营,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或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七)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表4.17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


罚款数额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

-般情形

情节严重

逃汇

非法套汇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

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

违反外债管理的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

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例题19·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般情况下应由外汇管理机关处以涉及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有(  )。

  A.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

  B.非法套汇

  C.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D.逃汇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罚款幅度。根据规定,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章小结

  本章不管是从篇幅上还是复习难度上都是比较大的-章,大量繁杂的法律规定都是-些硬性规定,虽然难以记忆,但还是有-定规律的,对于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考生可以按照客观题来准备,熟悉相关的概念以及涉及原则和主体设立方面的具体规定。

  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学习的重点节,对于证券法律制度,考生需要从证券主体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作为主线进行掌握,从公司的成立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票的上市涉及-系列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条件、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会涉及财务信息的披露等,都是有专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的,另外大家务必要攻下-些难以理解的知识点。例如,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各类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等,尤其以股票首发、股票增发等规定最为重要,另外本章还有各种百分比。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这些均是考试要点,需要记忆。

  对于票据法律制度部分,由于具体规定涉及的技术性较强,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尤其是与合同法律制度结合的综合题,因此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并掌握。

  对于本章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尤其要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公司法律制度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学习本章-定要多花费时间对内容的综合运用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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