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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2:02: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提示】收购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是股份而不是资产,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目的是获得或进-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含义【2011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致行动人的概念

  -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致行动人。

  【提示】-致行动人可以理解为是具有裙带关系的“-伙人”,他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行动中“同舟共济”,而不是“单打独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的,为-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问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例题13·多选题】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致行动人的有(  )。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

  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

  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

  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致行动人的界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致行动人,因此选项A符合规定;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致行动人,因此选项B符合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为-致行动人,因此选项D符合规定。

  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5.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义务

  表4.6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义务


   报告义务

禁售义务

锁定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
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要约收
   购期内,不得卖
   出被收购公司的

股票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提示】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十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表4.7权益披露的具体情形


需要披露的情形

首次披露

后续披露

收购期间股票

转让限制

收购行为完成后

股票转让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
  依照首次披露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①首次披露的报
   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后续披露的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的上市公司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
   其-致行动人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

在作出报告、公
告前,均不得再

的股票,在收购
   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通过行
   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

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首次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行买卖该上市公
   司的股票

  【提示】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方式用的是“达到”,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用的是“拟达到或者超过”。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规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日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2.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表4.8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收购比例

收购主体

报告书类型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20%

上市公司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家上市公司)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上市公司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家上市公司)

  【例题14·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B.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通知上市公司

  D.予以公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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