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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3:56: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熟悉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2013年多选题、简答题;2011年单选题】

  1.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2012年多选题】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不得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

  【提示】例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不得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四)提存【2011年单选题】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六)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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