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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3:56: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四)租赁合同熟悉

  1.租赁期限【2012年单选题】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总结: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买卖不破租赁【2012年单选题】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1】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方才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中,承租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提示2】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不仅限于买卖行为。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1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

  A.甲将-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口头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选项A中,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也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属于定期租赁合同。选项BCD均属于不定期租赁。

  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五)融资租赁合同掌握【2012年判断题】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

  【例题12·单选题】甲乙双方达成-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

  A.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用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承揽合同熟悉

  1.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链接】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熟悉

  1.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分包【2011年单选题】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转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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