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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3:56: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八)运输合同掌握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2011年多选题】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九)技术合同熟悉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费用支付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次总算、-次总付或者-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2.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提示】考生应注意界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

  3.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技术合同的重点内容,其要点有: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5)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5.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十)保管合同熟悉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般物品予以赔偿。

  (十-)仓储合同了解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链接】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示】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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