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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

来源:考试吧 2014-06-26 13:56: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二)涉及第二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既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

  【提示】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考生应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该知识点曾考过综合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负相应的责任。

  (3)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

  【链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例题3·单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后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为此,甲企业通知乙企业,要求其提供担保,否则不向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  )。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D.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四)保全措施

  1.代位权【2011年多选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清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其要点为: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

  【提示】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的标准是“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以口头催告方式催债的,也视为“怠于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

  (5)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举例】A企业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同时A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公司可以对次债务人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为C公司直接向B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如果人民法院判定B公司胜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次债务人C公司负担,假设诉讼费用为10万元,那么C公司共需要支付1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用,100万元清偿B公司。如果C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00万元,也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0万元的诉讼费用,保证诉讼费用的优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提示2】上述“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提示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链接】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链接】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此处没有5年的规定。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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