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网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5.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1)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负责征管。
(2)2009年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的调整事项如下: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3)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表7.18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
核定方式 |
计算公式或核定方法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 |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
额定率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五)跨地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分摊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人中央国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提示】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各个”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2)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提示】该比例是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注意是在50%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上再进行分摊。
【举例】(总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预缴)某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在上海、广州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10年上海和广州分支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可供计算的数据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机构 |
收人 |
工资 |
资产 |
上海 |
100 |
45 |
50 |
广州 |
150 |
80 |
75 |
合计 |
250 |
125 |
125 |
2011年-季度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460万元,此时上海和广州分支机构-季度预缴所得税税款为:
第-步:
上海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00÷250]+0.35×[45÷125]+0.30×[50÷125]=38.6 %
广州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 50÷250]+0.35×[80÷125]+0.30×[ 75÷125]=61.4%
第二步:
上海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60×50%×38.6%=88.78(万元)
广州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60×50%×61.4%=141.22(万元)
本章小结
本章考点非常多,应该紧紧围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重点掌握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处理;同时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及减免税管理;本章的几个特殊项目:重组的税务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等,了解其基本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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