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企业重组业务
1.企业重组的-般性税务处理
主要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
2.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1)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3)上述两项工作的认定必须在交易发生时确认,不能提前亦不能滞后;
(4)财税部门有权根据新情况规定新的处理政策。
3.企业重组-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表7.14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 ||
情形 |
-般处理 |
特殊处理 |
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 |
视同成立新企业,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处理 |
|
债务重组 |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首先视同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其次是转让资产的定价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般就是资产的评估价,其与资产净值的差额即为所得或损失; |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
股权收购和 资产收购 |
(1)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收购方作为出资方属于投资行为,所以不需缴税; (3)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符合“公允价值”标准的价格可以作为收购方的人账依据,入账资产据此可以进行折旧或摊销 |
(1)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
续表
| ||
情形 |
-般处理 |
特殊处理 |
企业合并 |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重新评估,其资产的人账价格要按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并据此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
(1)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交易的85%,以及在同-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 (3)允许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
企业分立 |
(1)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人账处理; |
(1)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即100%转股。 |
4.企业重组特别规定
(1)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计算相关的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税。
(2)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项重组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
1.应进行清算所得税的企业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提示】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