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掌握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
1.直接法(直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税法确认的收入和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将会计利润的金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亏损
【提示】间接法是使用会计利润的数据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调整会计利润本身。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未计或少计的应税收益。
②会计利润中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例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等。
③会计利润中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的超标扣除部分。
(2)纳税调整减少额。
减税或免税的收益,例如国库券利息收入。
(二)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该亏损为税法中的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情况,会计上有可能为盈利,但税法上有可能为亏损。
【提示2】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的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三)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计算【2011年判断题】
表7.15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相关规定
要点 |
内容 |
可抵免税额 |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抵免方法—— |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并入当年应税所得计算既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但是扣除数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 |
抵免限额—— |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抵免应用 |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例题10·单选题】假设我国居民公司在2012年度来自境内所得8万元,来自境外税后收益2万元。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0.5万元。境内外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和20%,则2012年该公司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2.9
B.2
C.2.5
D.2.12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计算。该公司201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8+2+0.5=10.5(万元),境外已纳税额0.5万元,抵免限额=(2+0.5)×25%=0.625(万元)>0.5(万元),该公司2012年应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10.5×25%-0.5=2.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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