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熟悉
(-)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表7.16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措施 |
具体项目 |
免征与减征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加汁扣除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50%扣除或摊销;【2012年单选题】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减计收入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
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加速折旧 |
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法 |
非居民企业优惠 |
(1)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部分税收优惠的解释:
1.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竹: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1.(2014年调整)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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