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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8)

来源:考试吧 2014-06-30 11:25:1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8)”,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了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2)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履行职责。

  (3)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职责。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配置

  (1)配置的条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②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③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配置的种类。

  ①调剂。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②购置。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程序报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报批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处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3.收入的归属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登记主体。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需要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3.产权纠纷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2)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问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表8.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例题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有(  )。

  A.将部分资产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部分资产租赁给国有单位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事业单位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果是租赁给国有单位,则不需要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4.启动清查的程序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擅自提供担保的;(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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