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垄断法律制度熟悉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行为的特征:(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2)垄断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和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其他组织);(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5)垄断具有违法性。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1年单选题】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上述第②、
③项规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提示】主要针对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城市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自然垄断行业。
(2)掠夺性定价。即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链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即这些情形下低于成本定价,是可以的)
(3)拒绝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即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
【链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搭售行为,既违反《反垄断法》,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6)差别待遇。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
【提示】上面6种情形中,只有第1点“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这-项缺少“无正当理由”这-点。也就是说,后面的5种情形,如果“有正当理由”,就是法律允许的。
(三)垄断协议【2012年单选题】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表8.2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
|||
类型 |
主体 |
所处产业链环节 |
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 |
横向垄断协议 |
具有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 |
同-环节 |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续表
|
|||
类型 |
主体 |
所处产业链环节 |
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 |
纵向垄断协议 |
具有买卖关 系的经营者 |
上下环节 |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2.垄断协议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上述(1)至(5)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提示】上述第(6)项情形无须提供证明。
【例题7·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有( )。
A.甲供应商与乙采购商为降低成本达成的统-产品规格的协议
B.甲企业与其同类乙企业达成的技术合作的协议
C.为支持抗震救灾,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固定药品价格的协议
D.为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甲和乙两家出口企业达成的境内销售避免价格战的协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表8.3经常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
年度营业额 |
全部合计 |
至少两个以上 | |
全球范围 |
100亿元人民币 |
||
标准(1) |
中国境内 |
4亿元人民币 | |
标准(2) |
中国境内 |
20亿元人民币 |
4亿元人民币 |
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上标准之-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例题8·多选题】美国的A公司是从事工业设备销售的大型跨国企业,2013年准备在我国境内全资收购同类型企业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2012年各企业的营业额(人民币)指标中,需要在收购前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有( )。
A.
经营者 营业额 |
他国市场营业额 |
中国市场营业额 |
A公司 |
20亿元 |
30亿元 |
甲公司 |
5亿元 |
10亿元 |
乙公司 |
1亿元 |
1亿元 |
丙公司 |
5000万元 |
5000万元 |
B.
经营者营业 |
他国市场营业额 |
中国市场营业额 |
A公司 |
110亿元 |
0 |
甲公司 |
0 |
1亿元 |
续表
经营者 营业 |
他国市场营业额 |
中国市场营业额 |
乙公司 |
0 |
1亿元 |
丙公司 |
0 |
1亿元 |
C.
经营者 营业额 |
他国市场营业额 |
中国市场营业额 |
A公司 |
15亿元 |
2亿元 |
甲公司 |
5亿元 |
3亿元 |
乙公司 |
0 |
1亿元 |
丙公司 |
3亿元 |
1亿元 |
D.
经营者 营业 |
他国市场营业额 |
中国市场营业额 |
A公司 |
30亿元 |
5亿元 |
甲公司 |
20亿元 |
4.3亿元 |
乙公司 |
10亿元 |
10亿元 |
丙公司 |
10万元 |
6.8亿元 |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规定,需要申报的情形包括:(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本题中,选项B虽然满足全球营业额的标准,但是不满足境内至少两个经营者营业额4亿元的标准,因此不用申报;选项C既不满足全球合计营业额100亿元的标准,也不满足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20亿元的标准,因此不用申报。
3.审查的结果
(1)禁止的决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许可的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执法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