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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8)

来源:考试吧 2014-06-30 11:25:1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讲解及例题(8)”,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二)商标法律制度【2014年调整】

  1.商标概述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声音来表示。

  (1)注册商标是商标专有权人的-项无形资产,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3)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并转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诚实信用原则

  (3)显著原则

  (4)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在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同-天申请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

  (5)商标合法原则

  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卜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题14·单选题】北京飞雪服装公司于2013年3月10 日已在M国申请飞雪牌商标注册,并准备就该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假设M国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协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丧失优先权的时间是(  )。

  A.2013年9月11 日

  B.2013年3月11日

  C.2013年6月11日

  D.2013年11月11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丧失优先权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见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月10日之日起6个月,截止日期是9月10 日,所以选项A正确。

  表8.6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类型

期限

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目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注册的审核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相关《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5.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 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标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①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提示】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有下列行为之-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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