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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
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
3.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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