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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登记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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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设立登记 |
第 4 页:变更登记 |
第 5 页: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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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和档案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证照和档案管理
【高频考点】: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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