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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第 10 页: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2011年、2012年单选,2009年、2010年判断
【本节目录】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7.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进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3)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如合伙协议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冬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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