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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入,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五)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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