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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24)

来源:考试吧 2014-09-09 14:04: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 2 页:合同格式条款
第 3 页:合同订立的方式
第 4 页: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 5 页: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单选

  【本节目录】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高频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知道承诺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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