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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32)

来源:考试吧 2014-09-19 17:35:1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 2 页: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 3 页:增值税的税率
第 4 页: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第 5 页: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 6 页:增值税的税收管理
第 7 页: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 8 页: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2.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3.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4.增值税的起征点

  【高频考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 我国在增值税领域规定了较多的免税项目,主要涉及扶持农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产业发展、照顾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等目标。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除前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据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增值税的免税项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 1日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人、转让电影版权收人、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8)自201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9)自2013年1月1日起,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箄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髙于70%的免征增值税。

  (10)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1)2011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 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

  (1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偾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吿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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