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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税收优惠概述 |
第 2 页:免税优惠 |
第 3 页: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
第 4 页:低税率优惠 |
第 5 页:区域税收优惠 |
第 6 页: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
第 7 页: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
第 8 页:过渡性税收优惠 |
区域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2.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高频考点】: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其60%收人归中央财政,40%收人归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地方财政分享的40% 企业所得税收人部分实行减征、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11年至2020年,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税收优惠至期满,涉及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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