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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
第 2 页: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
第 3 页:预约定价安排 |
第 4 页:成本分摊协议 |
第 5 页:受控外国企业 |
第 6 页:资本弱化管理 |
第 7 页:一般反避税条款 |
成本分摊协议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成本分摊协议
【高频考点】:成本分摊协议
为避免征纳双方矛盾,税法规定,关联企业可以制订“成本分摊协议”,协议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1)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2)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30天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法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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