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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纳税地点 |
第 2 页:纳税方式 |
第 3 页:纳税年度 |
第 4 页:纳税申报 |
第 5 页:计税货币 |
第 6 页: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
第 7 页: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
第 8 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纳税地点
【高频考点】: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认定条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其纳税地点应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确定。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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