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报酬 |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 |
履行地点 |
货币 |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
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 |
履行费用 |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3.★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
后履行抗辩权 |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
不安抗辩权 |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
【考点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行使情形 |
(1)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权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 |
要求 |
当事人 |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费用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2.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 |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 |
行使 |
当事人 |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其他人为第三人 |
处理 |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 |
费用 |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
期限 |
知道起1年内行使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
【考点七】保证
1.保证人:
(1)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方式:
一般保证 |
有先后,有先诉抗辩权。 |
连带保证 |
无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2)共同保证: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4.保证期间:一般保证找债务人,连带保证找保证人
(1)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
(2)长短: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意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
连带保证 |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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