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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重点资料(5)

来源:考试吧 2014-10-22 10:43: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重点资料(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考点八】抵押

  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

  【注意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必背法条】

  3.【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登记生效(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租赁权VS抵押权: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6.★物上代位性:【必背法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9.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形式

书面协议

财产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效★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九】质押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考点十】留置

  1.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考点十一】定金★

  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2.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3.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考点十二】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让与生效

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对债务人生效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考点十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混同。

  2.合同的解除:

合意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法定解除
【必背法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抵销:法定抵销需要品质相同,还可以约定抵销。

  4.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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