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八】抵押
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
【注意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必背法条】
3.【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登记生效(不动产)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
登记对抗(动产)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4.租赁权VS抵押权: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6.★物上代位性:【必背法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9.浮动抵押:
主体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形式 |
书面协议 |
财产 |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
生效★ |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考点九】质押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 |
基金份额、股权 |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
以其他股权出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
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考点十】留置
1.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考点十一】定金★
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2.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适用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
不适用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
适用 |
3.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考点十二】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让与生效 |
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
对债务人生效 |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考点十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混同。
2.合同的解除:
合意解除 |
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 |
法定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3.抵销:法定抵销需要品质相同,还可以约定抵销。
4.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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