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反垄断法律制度
1.行为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行为★ |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不管是否有正当理由);(2)掠夺性定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4)独家交易;(5)搭售;(6)差别待遇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标准 |
n/n+1。 |
垄断协议 |
横向 |
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不当技术联合 |
纵向 |
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 |
经营者集中 |
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 |
行政性垄断 |
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
2.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豁免:
垄断协议行为 |
提高技术、提高质量效率、提高中小企业、公共利益、缓解不景气、保障进出口(这个无需证明)。 |
经营者集中 |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 |
【考点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欺骗性标示(仿冒) |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欺骗性标示(虚假陈述) |
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侵犯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诋毁商誉 |
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传播的是虚假信息 |
商业贿赂★ |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
不当附奖赠促销★ |
1.附巨额奖赠促销: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
【考点五】专利法律制度
1.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 |
专利权人为单位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 |
约定→单位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
非职务发明创造 |
1.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共同完成 |
约定→共同 | |
委托完成 |
约定→受托人 |
2.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注意】★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法律、公德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新颖性 |
√ |
√ |
√ |
创造性 |
√ |
√ |
× |
实用性 |
√ |
√ |
× |
【注意】★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专利的申请:
(1)先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
①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②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外国优先权 |
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
本国优先权 |
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
5.专利的审查
(1)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三个都需初审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随时提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3)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复审:对决定不服,3个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能续展。
(2)专利权的无效的效力: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在宣告前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7.强制许可: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垄断行为、紧急状态、公共健康目的、后依赖先
8.不视为侵犯的情形:①权利穷尽(售出后);②在先权利(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③临时过境;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⑤为行政审批需要,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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