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七】政府采购法
1.定义: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NOT国有企业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军事采购、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方式:
方 式 |
供应商 |
适用情形 |
公开招标方式 |
不特定 |
(1)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邀请招标方式 |
随机邀请3家以上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竞争性谈判方式 |
不少于3家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
单一来源方式 |
1家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询价方式 |
3家以上 |
原则: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 |
4.文件保存: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5.废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投诉: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7.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考点八】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1.人大监督: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①审查权(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②批准权;③变更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①监督权;②审批权(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③撤销权。
2.财政违法主体: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3.财政执法主体:均为组织
4.违法行为:
(1)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国家机关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2)国家机关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固定资产、行政性收费项目对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对外提供担保。
(3)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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