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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17)

来源:考试吧 2015-03-18 14:09:0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或者章程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有关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高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经批准,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条款,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

  根据《和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解散。(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公司法》等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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