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如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和本节所要介绍的证券。
2.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么、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另外,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纽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2)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4)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斯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股权证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认股权证的收益主要来自其依法转让的收益。
(5)期货。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按照现货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期货可以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 如柜台交易市场等。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外证券市场。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是指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包栝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是指证券尚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个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证券的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经纪人买卖证券。
(3)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中所指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法》中的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上市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我国证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 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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