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令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杯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坪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窥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向,如赠予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择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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