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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31)

来源:考试吧 2015-04-29 16:10: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建设工程合同

  1. 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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